作者
宋宜璇
文章摘要
基本权利审查基准是合宪性审查的核心裁判技术,其核心价值在于为审查机关判断公权力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是否合宪,提供明确、统一且可操作的标准,是衔接宪法规范与审查实践的关键纽带。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自确立以来稳步发展,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突出问题:因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基本权利审查基准,审查机关多依赖原则性宪法条款作出判断,导致审查标准不一、结论说理不足,同类案件可能出现差异化裁判,影响了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统一性与权威性。结合我国宪法规范与现实需求,建构本土化审查基准需遵循宪法至上、符合国情原则。基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可将其划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类,对应设计严格比例、中度比例、合理比例的分类审查框架。针对权利类型化边界模糊、审查机关专业能力不足、与现有法律体系衔接不畅等难点,应通过出台指导性案例、加强专业培训、建立审查结论公开与说理机制等路径破解。建构本土化基本权利审查基准,既是丰富我国宪法学基本权利保障理论的需要,也是推动基本权利从规范走向实践、提升合宪性审查公信力的关键,对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文章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基本权利;审查基准;比例原则;本土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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